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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疗标准

标准代码:BSBZM04-2010

 
 

化妆品接触性皮炎主要病因有三个
一是:以地塞米松为主的糖皮质激素破坏了皮肤组织的免疫功能,使皮肤组织长期处于药源性免
   疫亢进状态。
二是:表皮剥脱导致皮肤防护能力(屏障防护功能)下降。
三是:部分消费者由于缺乏理性意识,用药及维护不当。

1 范  围

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标准
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

2 诊断标准

2.1 皮肤长期处于对糖皮质激素产生依赖,反复过敏。
2.2 皮肤潮红,有灼热感。
2.3 干燥、时有多皮屑现象。
2.4 肤色不均匀,常年伴有轻重程度不等的皮下丘疹。
2.5 大部分顾客伴有轻重程度不等的血管扩张(红血丝)。
2.6 每次过敏发生时,面部潮红灼热感增强,皮下丘疹增多,重者会形成组织液渗出,甚至局部
  小面积溃烂,表皮剥脱。
2.7 大部分顾客面部皮肤局部衰老过度。
2.8 偶见有重伤害者已形成向心性肥胖、满月脸。
2.9 绝大部分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患者伴有表皮剥脱。
2.10偶见变应性化妆品接触性皮炎。

3 治疗标准

3.1 治疗原则

3.1.1 重建损伤的皮肤,恢复表皮的屏障免疫功能。
3.1.2 校正皮肤组织的免疫功能。
3.1.3 禁绝治疗期间使用免疫抑制类护肤品及药物,原则上不主张采用激素递减法治疗。

3.2 治疗效果

3.2.1 治愈、康复。
3.2.2 时间:
   基本治愈
3.2.2.1 第一次峰值到峰值回稳:1-4个月
3.2.2.2 平均时间:为1个多月多一点-1.5个月
   基本治愈后
3.2.2.3 在基本治愈后,未来在一年内会偶发过敏现象1-3次(不用去管,自然消退)。
3.2.3 过程现象
3.2.3.1 敏感症状会愈发严重。
3.2.3.1.1 皮疹。
3.2.3.1.2 灼热。
3.2.3.1.3 强烈的痒感。
3.2.3.1.4 严重者组织液渗出。
3.2.3.1.5 潮红。

3.3 注意事项

3.3.1 诊疗判定后为“皮炎”时,要事先言明。(免疫过度释放,须理解、理性、配合)
3.3.2 禁绝使用任何药膏,特别是免疫抑制功能的护肤品和药物。
3.3.3 远离污染环境。
3.3.4 保持良好愉悦的心情,注意休息和睡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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